法律科普:中间人“截贿”行为如何定罪? 环球速看料

个人图书馆-行者无疆8c3m05   2023-07-03 15:56:31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第一集的情节就是抓贪官,检察人员打开冰箱门看见满满一冰箱的钱的场景十分震撼。

众所周知行贿是犯罪,受贿也是犯罪,那么如果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中间还有一个作为桥梁的中间人,当中间人在被行贿人委托行贿的过程中自己留下了全部或者一部分的财物,这是否构成犯罪呢?如果构成犯罪,具体构成什么罪名呢?

一、什么叫作“截贿”

截贿是指在行贿受贿的过程中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既不是行贿人也不是受贿人的第三人将行贿财物截留,无论是截留一部分还是截留全部都可以称之为截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而这个第三人往往是行贿人所托,让其帮忙办事,在行贿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将财物据为己有。这种“黑吃黑”的行为究竟该定什么罪在司法实践中有诸多争论,最常见的观点有三种:

第一,构成侵占罪,行贿人将财物交给中间人的时候中间人属于合法占有财物,如果这时将财物私自留下,并且在行贿人要求返还的时候拒绝返还,就构成了侵占罪。

第二,诈骗罪,假如行贿人给中间人20万,让其将全部款项送给受贿人,而中间人从开始就想好自己留下10万,剩下10万给受贿人,这时中间人在主观上故意欺骗行贿人,在客观上也实施了骗取钱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行贿罪,这种情况认为中间人跟行贿人是共同谋划行贿,无论是行贿人还是中间人都构成行贿罪。

二、案例分析

小刚是A县甲派出所的辅警,小俊是B县乙派出所副所长,2017年12月上旬,一小额贷公司的四名员工被乙派出所拘留,罪名是涉嫌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

小额贷公司老板大福为了帮助自己手下这四名员工申请取保候审并且希望判决缓刑,向小刚寻求帮助,希望小刚通过过自己的人脉帮忙办成此事。

小刚找到小俊二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向大富要16万,过了几天,小刚在大富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小刚打电话,说大富手头比较紧,希望将16万改成12万,这之后,小刚又以小俊请客办事需要钱款作为理由向大富要了4万,实则放进了自己的腰包。

2017年12月下旬,小刚把剩下的12万交给了小俊,小俊也随之履行了承诺,将大富的四名员工办理了取保候审。

这一案件中,对小刚的截贿行为如何定性在实践中有较大争议,是应该把截贿看作是一个独立行为,还是把截贿归入介绍贿赂一并做出评价?小刚是犯数罪还是犯一罪?大致分成两种看法:

第一种看法,小刚构成诈骗罪和介绍贿赂罪,这是因为小刚既欺骗了小俊又欺骗了大富,瞒着两头用虚假理由自己从中取得利益,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对于小刚应该以介绍贿赂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第二种看法,小刚仅构成介绍贿赂罪,即不将截贿行为独立做出评价,只在量刑时从重处罚。认定小刚构成介绍贿赂罪,犯罪数额为12万,而小刚截留的4万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相较之下第一种看法似乎更为妥当,行贿行为是为了达成自己非法目的而“走关系”“找门路”送钱求人办事,受贿行为是允诺办事收人钱财,截贿行为确实是独立于行贿和受贿的,其目的不在帮助两方达成目的,而是从中自己谋取利益,目的独立行为独立自然也应该独立评价。

从量刑来看,如果将小刚的行为单独评价为介绍贿赂罪,最高只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如果评价为介绍贿赂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其诈骗罪的犯罪金额为4万,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与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之后,最高可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这两种评价方式的结果相差甚远,而截贿本身的主观恶性大于单纯的介绍贿赂罪,因此在量刑上也应该体现出不同,而不是仅仅认定为介绍贿赂罪从重处罚。

三、关于“截贿”的焦点问题

(一)截贿行为应该被独立评价吗?

首先我们要认清截贿的性质,若行贿人原本准备了两份钱,一份给中间人另一份给受贿人,那中间人是被动地获得了利益,可能构成共同受贿;若行贿人跟中间人商量好通过中间人的渠道行贿,这时中间人没有利益,可能构成共同行贿。

但截贿是中间人主动从贿赂款中拿取全部或者部分,部分学者认为这个行为已经独立于行贿和受贿应该被独立评价,如果不做独立评价在定罪量刑时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贿赂款应该被法律保护吗?

主流学说认为贿赂款这种非法财物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假如非法财物不受法律保护,那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小张拿着他刚抢劫获得的财物走在大街上,这时小刚走过来一把抢走财物并对他说“我看见了!这钱是你刚抢的,属于非法财物,我现在从你手里抢走这些钱,法律也不会保护你的!”

要是这样那社会秩序不就乱套了吗?如果对于非法财物谁都可以随便处置,那这相当于变相鼓励私刑,很明显是不可以的,这样既不利于维护刑法的威严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四、总结

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原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罪刑法定原则即定罪和量刑都必须由刑法的明文规定,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在以上案件中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将截贿行为作为介绍贿赂罪的从重量刑情节,而这一主张于法无据,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不应支持。

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被叫做罪行均衡原则,犯罪重则刑罚重,犯罪轻则刑罚轻,将截贿行为独立出来与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与其主观恶性和罪行轻重相适应,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